| 网站首页 | | 律师风采 | 法律文书 | 成功案例 | 法律速查 | | 房地产专栏 | 消费者权益
 
成功案例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 医疗纠纷专栏-------婚姻家庭问题专栏----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情简介:某县农民刘某(我的当事人)1985年与某镇某村签订了植树造林合同,合同由某县林业局、某镇镇政府加盖公章进行了见证,后由某县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2003年11月某县县政府将刘某一部分林地拍卖给了某公司,某公司已将刘某林地占用多亩,未予补偿,刘某多次为此事奔波,交涉均无结果。

我受理此案后,审查了植树造林合同,调查了县政府拍卖的有关资料,联系了某镇镇政府、县政府,咨询了某市林业局,某省林业厅,决定调解处理。

首先给某县县政府发去了函件。指出:一、县政府未经刘某同意,将刘某承包的林地拍卖,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刘某是林木的所有权人,拍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侵犯了刘某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二、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而某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行为已涉嫌违法;三、必须按照某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刘某予以补偿,并对已砍伐林木进行赔偿。函件发出后,某县县政府也组织了几次协调会,但未能解决问题。为彻底解决问题,将上述情况向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投诉。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教育督办下,我又多次对上述单位进行法制宣传,2004年9月,某县某镇对刘某按要求进行了补偿,对已砍伐林木进行了赔偿,并承担了本案的律师代理费。

>>>二、国际票据纠纷
2004 年 8 月我的一家法律顾问单位某公司因国际票据托收业务与某银行发生纠纷。案情简介如下: 2004 年 2 月份某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外国公司的付款方式为国际汇票支付,某公司收到外国公司的汇票后, 2004 年 4 月份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托收,当时委托方式没有明确, 4 月底委托托收的货款由某分行划入某公司帐户。 2004 年 8 月某分行以托收的国际汇票系伪造票据,向某公司追索。

当时某分行向某公司发来追索通知书。追索通知书内容如下: 贵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前来我行国际业务部办理一笔光票托收业务,金额为 28500.00 美元 (USD28500.00),( 票号 3636, 出票日期 2004/03/26), 经与贵公司签定“中国工商银行票据托收委托书”一式二联,明确该笔光票托收业务以“立即贷记”方式办理,正式受理该笔光票托收业务。我行于 2004 年 4 月 14 日寄票,通过运通银行香港分行为代收行向付款行办理票款托收。

2004 年 4 月 26 日我行收到运通银行香港分行的“先行贷记”款项,当即经扣除手续费和邮电费后立即解付入贵公司在我行的帐户。

2004 年 8 月 4 日,我行收到付款行花旗银行的电文,声称:票号为 3636 、金额为 USD28500.00 收款人为贵公司的汇票为伪造票据( COUNTERFEIT CHECK), 出票人( GLOBAL ASSOCIATION OF RISK PROFESSIONALS,INC) 的签字 (SIGNATURE) 也是伪造 (FORGERY).

由于该笔票据托收是采用立即贷记方式,根据我行与贵公司签定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托收委托书”委托人承诺栏内第二条:“委托人对所提交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负责,发生退票、追索或票据被没收等纠纷由委托人负责,贵行有权追回票据项下款项,委托人应如数退回,并承担全部费用”。根据付款行向我行提出的追索该笔票据款项正式通知,我行要求贵公司立即全额退回该笔款项 (USD28500.00), 并承担相关费用。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托收委托书”复印件和美国花旗银行追索电文复印件。

某公司收到 追索通知书后即联系了我,我对该案进行了仔细研究,决定给某分行发律师函,律师函内容如下: 我所受某公司的委托,现就我所委托人与贵行光票托收一事,郑重致函贵行:

我所委托人 2004 年 4 月 12 日委托贵行代理光票托收业务,票据金额 28500 美元,托收方式是收妥贷记方式,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均不存在追索权的问题。 2004 年 8 月 6 日贵行通知我所委托人行使追索权,我所委托人不能接受也不予认可。理由如下:一、我所委托人委托贵行票据托收采用的方式是收妥贷记;二、我所委托人收到托收的贷款后,已于 2004 年 5 月 20 日将货发给购货方;三、我所委托人与贵行是委托代理关系,至于贵行与其他银行的关系不影响我所委托人与贵行的关系;四、贵行现在强调我所委托人与贵行票据托收是立即贷记方式,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光票托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额超过 20000 美元不存在使用立即贷记方式。

委托人授权我所函告贵行:若贵行不尊重事实,强行追索,造成我所委托人的所有损失及为处理该纠纷的支出均由贵行承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由贵行负责。

由于我对该案法律理解准确, 某分行虽然多次要求 追索,但是均被我的委托人拒绝。 某分行后告知 汇票为伪造票据 ,但责任不在 我的委托人,我成功维护了我的委托人利益。

>>> 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1999年3月26日,原告某某下属单位商贸分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汤某即乙方之间签订了一份《商业营业房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某步行街58号,面积为200平方米的营业房租赁给被告使用。月租金为10000元整。乙方予付给甲方二个月租金200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期满并不再续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须乙方。乙方逾期交付租金超过30天,即作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处理,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上述合同履行至2000年8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再次签订了一份《关于某食城拆迁事宜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于1999年3月26日签订的《商业营业房租赁合同书》至2000年7月31日终止履行。原告方也分别于2001年1月6日和2001年5月7日将被告交纳的保证金(即押金)20000元全部退还被告。至此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同时《关于某食城拆迁事宜的协议》约定甲方确保乙方现有四户转租户,于2001年1月起,在步行街甲方的商业网点中,租赁四间门面给乙方从事经营三年。甲方将现乐食城保留部分房屋继续租赁给乙方经营三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清楚,对此不仅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且有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在卷佐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99年3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被告应当支付的租金问题。首先,因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如果被告逾期交付租金超过30天,即作为自动中止合同处理,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而原告在后来的合同履行当中又将被告交纳的20000元押金全部退还被告。其次,原被告双方在2002年7月22日双方对在此之前的帐目情况进行了结算,至此原告尚欠被告286元。在此次结算中双方未提及1999年3月26日合同中被告是否还欠原告租金。即使从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综上,原告认为在其同被告于1999年3月26日所签订的合同中,被告尚欠其租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方分别在2001年1月1日和2001年4月17日签订的两份合同中的租金问题,因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仅有2841元未付,其他租金被告已经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284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认为双方在2001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在2003年时已由原来的2300元改为2600元的意见,因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双方在实际履行当中,是按2300元每月执行的,增加84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诉讼费;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也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房租28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0元,其他诉讼费510元,合计人民币3060元,原告负担2932元,被告负担127元。



 

 

 

 

 

 



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方正律师 版权所有2005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
电话:0562-5176959 传真:0562-2866826 E-MAIL:fangzheng8@265.com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北路铜讯大厦六楼 邮编:244000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因此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网站深表歉意,在接到您的通知之后,马上将该内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