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解释),上述三部法律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
(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
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均是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乘车人、行人以及道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方或多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超速行驶,驾驶私自改装的车辆,疲劳驾驶车辆等及侵犯他人路权的行为而产生的。多数事故都是“三撞”引起的(A迎面相撞;B侧面相撞<丁字形相撞>;C追尾相撞)。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就要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首先,要审查是谁侵犯了谁的路权。各走一边,有效路面各占一半。这里讲的各占一半,就是各行其道。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依法对上路权资格的取得。
1)机动车辆上路权资格的取得。
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辆需要监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监时牌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达到报费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行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的车辆才能取得上路权。
2)驾驶人员上路权资格的取得。
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 行人上路权资格的取得。
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右边行走。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有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它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它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开盲人(上面讲的行人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载物,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横过马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及调解、诉讼的提起。
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事故的处理做了规定:(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三)对于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迅设施等损害的,公安机关应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对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实清楚,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依据过错原则来认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成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日。”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没有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怎么办?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既然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那么对证据不服是不能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只能在诉讼过程中在质证时,才能对证据提出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审察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结。”这条规定结束了多年来交通事故的赔偿争议必须经过交警队主持调解的诉讼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赔偿争议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诉讼,这说明了新法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选择救济程序的权利。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及计算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第1款等规定赔偿项目大概共设16项之多。但由于每个案件的人身损害程度不一样,有一般伤害、致人残疾、致人死亡等,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多有少,不可能都是同样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
1、医疗费,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应当包括住院医疗费和经医疗机构同意的转院医疗费及住院前门诊费和出院后在家休养治疗复查的医疗费和医疗机构应治疗而缺少的药物让受害人在医院外自购的医药费。
2、误工费,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致残持续误工的,要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来确定。误工时间可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可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发票为凭据。
5、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到外地就医、配制残疾器具的住宿费,包括因转院而某些客观原因而未住上医院而产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的计算标准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护理人员实际产生的住院费和伙食补助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丧葬费按照爱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予以确定。
14、继续治疗费,继续治疗费是指治疗终结,定残之后还需要必要的康复治疗费。俗称今后治疗费用,应当包括器官功能的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继治疗费。继续治疗费的计算,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15、康复期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至。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计算护理费。
16、其它合理费用,其它合理费用是指受害人在抢救治疗和亲属参加事故处理、丧葬事宜等所产生的一些误工费、差旅费、伤残鉴定费以及诉讼时的材料打印、复制费用等。其中有些能取得正式票据有些不能取得正式票据。
17、合理逾期赔偿费,法释(2003)20号解释规定:超过规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更换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要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这一条法律解释就是赔偿权利人主张远期终身生活合理费用的法律依据。
18、关于本地居民在异地“受害”,赔偿金如何计算。法释(2003)20号解释第30号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据前款原则确定。这条解释为甲地居民在异地受害有关赔偿金的计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体现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合理、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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